(2015)怀执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帖怀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帖怀光,石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710号申请执行人:帖怀光,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石永春,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帖怀光与石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永春已自动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1)怀民一初字第01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兴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