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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卢四友与郑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四友,郑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四友,男,193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代理人:谭湘粤,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文龙,男,1971年12月23日,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战杰,广东安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四友因与被上诉人郑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3)阳西法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西县人民法院(2013)阳西法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阳西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卢四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75元,由本院退回给卢四友。审 判 长  龙 飘审 判 员  何桂霞代理审判员  莫怡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宗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