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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霍某甲,霍某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甲,霍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霍某甲,男,1994年7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被告人霍某乙,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上列二被告人于2014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甲、霍某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饶继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甲、霍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8日7时许,被告人霍某甲、霍某乙经合谋外出盗窃,由被告人霍某甲驾驶一辆黑色丰田牌凯美瑞小汽车搭载被告人霍某乙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深宁路与荷园路交界处佛山市实验小学门口,由被告人霍某乙望风,被告人霍某甲负责操控一台黑色电子干扰器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学校门口的一辆粤E×××××白色丰田牌吉普车车门锁信号屏蔽,并进入该吉普车内盗窃现金人民币52000元。2014年1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霍某甲驾驶桂R×××××黑色丰田牌锐志小汽车搭载被告人霍某乙到广东省云浮市G324国道于G80高速公路交界处某石材市场准备再次实施盗窃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在二人驾驶的小汽车内查获2台黑色电子干扰器。2014年12月5日,民警将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瑞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追回的赃款人民币8000元返还给被害人李某乙。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某甲、霍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及赃物照片,委托代理合同,汽车租赁合同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身份信息,汽车驾驶证及行驶证,汽车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笔录,情况说明,被告人霍某甲、霍某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甲、霍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霍某甲、霍某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部分赃款已缴回,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霍某甲、霍某乙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霍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霍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计算方法同上,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