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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洱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某诉李某某案件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洱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72年7月4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牛街乡。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86年12月16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茈碧湖镇。据以执行的(2015)洱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李某某乙欠原告李某甲人民币17000元,被告李某乙当庭支付2000元,余款15000元限被告李某乙于2015年5月25日前偿还5000元,同年6月25日前偿还5000元,7月25日前偿还5000元。(2015)洱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被执行人李某乙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某乙应于2015年5月25日前偿还5000元。本院受理以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经本院执行后,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5)洱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中李某乙于2015年5月25日前偿还50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卫东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董志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