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庞广荣与张丽娜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广荣,张丽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2537号原告庞广荣。委托代理人张骏,代理权限,全权代理(系原告之夫)。被告张丽娜。委托代理人王东,代理权限,全权代理(系被告之夫)。原告庞广荣与被告张丽娜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广荣及委托代理人张骏、被告张丽娜及委托代理人王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4年10月19日下午,在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渔坝口三村,被告无故用木板将原告砸伤,造成原告多处受伤,原告随即报警并前往武清区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375元、救护车费18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2400元,共计655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并不是邻居,被告与原告的婆婆家是邻居,被告家前面有一个大坑。2014年10月18日晚上,原告与其婆婆到被告家,要求将其家中装修剩下的木板放到被告家门前边,被告当时没有同意,后来双方因此事发生争执,2014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看见原告和其丈夫将木板放到被告家房门前,被告就将这些木板放到大道上,原告将木板放到被告家门口,影响了被告的正常出入,被告并未将原告砸伤,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为武清区陈咀镇渔坝口三村村民,被告与原告的婆家是邻居,原告婆家居北靠东,被告家居南靠西。被告家的东门对着一个大坑,原告婆家南门前是大道,大道南侧是大坑。2014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看见原告将木板放置在被告家门前,被告和被告的婆婆就与原告发生争执,在争吵中被告就扔原告家放置的木板,被告在扔木板的过程中木板砸到原告左小腿,原告于当日被120救护车送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医院就医,原告未住院,于次日进行了复查,原告支出了医药费1375.4元、救护费180元,原告的伤情经该医院诊断为:左足、小腿软组织损伤,医生处理意见为休息两周。后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故成诉。上述事实,有原告庞广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骏、被告张丽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的当庭陈述,书证、录像及本院调取的派出所卷宗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告婆婆与被告为邻居关系,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因原告家放置装修后剩余的木板,与被告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原、被告双方均未能如此,而是双方争吵,采取不正当行为解决纠纷,是错误的,发生此纠纷双方均有责任。原告未与被告协商将自家装修剩余的木板放置在被告家门前,导致双方发生争吵,被告扔其木板,原告未及时躲避,致使木板将原告砸伤,原告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以三成为宜。被告与原告争吵,并扔其木板,致使木板将原告砸伤,对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以七成为宜。原告所花医药费1375。4元,救护费180元属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误工费支持14天,参照天津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每天78.24元,就医交通费考虑原告第二天复查并未住院,以支持往返三次交通费,支持240元为宜,因原告未住院,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此案经调解无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丽娜赔偿原告庞广荣医药费962.78元(1375.4元×70%),误工费766.75元(78.24元×14天×70%),救护费126元(180元×70%),就医交通费168元(240元×70%),以上合计2023.5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担负5元,被告担负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国军判决书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