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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法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郭桂芹与刘海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桂芹,刘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郭桂芹,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天龙山经营所。被执行人刘海文,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天龙山经营所(现去向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桂芹与被执行人刘海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海文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范颖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