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赵钦斋与夏友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钦斋,夏友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民初字第185号原告:赵钦斋。委托代理人:翁非凡,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友进。本院审理的原告赵钦斋与被告夏友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钦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811元,由原告赵钦斋负担。审判员 周小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达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