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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宁歌诉被告熊新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熊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崔智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不久两人便外出打工,2008年1月1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又一块外出打工。2013年4月因家里盖房两人均辞工回家,回家后被告经常因经济问题与原告发生矛盾,且被告将共同存款7万元挂失取走,原告得知后非常生气。2014年5月原、被告又一次争吵不休致使两人彻底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原告只好离家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返还原告嫁妆及个人物品;被告给付原告困难帮助金8000元。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1个。证明夫妻共同存款7万元,被告挂失支取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但提出该存款支取后用于建房。本院对原、被告夫妻共同存款7万元用于被告家庭建房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前婚后多年一块在外打工,夫妻关系一直很好,这次主要是因家里建房,双方曾为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1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不久原、被告便一同外出打工多年,夫妻关系一直较好。2013年因被告家里建房两人均辞工回家,在此期间原、被告曾为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5月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年4月1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原、被告夫妻共同存款7万元被告支取用于家庭建房,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结婚多年且一同在外打工,夫妻关系一直较好,理应相互理解,应当珍惜已经建立的婚姻家庭。近年来,原、被告虽曾为经济问题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若双方能够互相体谅和理解,同时加强沟通和彼此关爱,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离婚之诉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智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咏梅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