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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大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伊通农联社诉王立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立平,黄福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大民初字第156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英斌,理事长。被告王立平,女,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被告黄福建,男,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孤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立平、黄福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通农联社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一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宏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冬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