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毛显丰申请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毛显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姚树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毛显丰,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镇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督字第56号支付令,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毛显丰“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3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