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刑执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国红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国红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007号罪犯张国红,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06)丹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红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红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15日至2014年10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谷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