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丙超与鲁锋、雷修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超,鲁锋,雷修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286号原告:张丙超,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告:鲁锋,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萧县。委托代理人:张子阳,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修军,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丙超与被告鲁锋、雷修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丙超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丙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张丙超负担。审判员 许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