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执异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树范与被执行人曹江、高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树范,曹江,高亚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经开执异字第00028号申请人侯树范,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申请执行人侯树范,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曹江,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高亚萍,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执行(2015)经开执恢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侯树范与被执行人曹江、高亚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侯树范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后,在本院审查期间,现异议人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侯树范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代理审判员 刘 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伊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