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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卫秀、黄绍干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卫秀,黄绍干,孙丽慧,来佑臣,杭州顺昌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936号原告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尧松。委托代理人李晓波。委托代理人陈刘圆。被告郑卫秀。被告黄绍干。被告孙丽慧。被告来佑臣。被告杭州顺昌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绍干,该公司经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卫秀、黄绍干孙丽慧、来佑臣、杭州顺昌印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海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晓波、被告郑卫秀到庭参加诉讼,并当庭宣告判决。被告黄绍干、孙丽慧、来佑臣、杭州顺昌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诉称:2014年4月11日,原告与郑卫秀、黄绍干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出借500000元给郑卫秀、黄绍干,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11日至2014年7月9日,利息为月息18.666‰,每月10日付息。同时,孙丽慧、来佑臣、杭州顺昌印刷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该借款由三被告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郑卫秀、黄绍干提供借款500000元。但之后,郑卫秀、黄绍干仅支付至2014年11月10日的利息,之后利息一直拖欠,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支付。现起诉要求:1、郑卫秀、黄绍干立即返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违约金;3、孙丽慧、来佑臣、杭州顺昌印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自认郑卫秀已支付利息8000元,故变更违约金请求为2015年4月10日止的违约金38976.10元,及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被告郑卫秀辩称:借款事实无异议,愿意还款,但现在经营不善,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款,要求分期还款。被告黄绍干、孙丽慧、来佑臣、杭州顺昌印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明:郑卫秀于2015年5月另行支付利息8000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用途声明、展期还款协议、借款凭证、农业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保证合同、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个人担保情况表、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担保决议、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收贷收息凭证、农村合作银行现金缴款单及原告与郑卫秀在庭审中的陈述等。本院认为:原告与郑卫秀、黄绍干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与孙丽慧、来佑臣、杭州顺昌印刷有限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也成立,郑卫秀、黄绍干未按约还款,孙丽慧、来佑臣、杭州顺昌印刷有限公司未履行保证责任,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出于双方自愿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起诉事实及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卫秀、黄绍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杭州市萧山区环亚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至2015年4月10日止的违约金38976.10元及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二、孙丽慧、来佑臣、杭州顺昌印刷有限公司对上述郑卫秀、黄绍干应承担的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职责后有权向郑卫秀、黄绍干进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70元,减半收取4635元,由郑卫秀、黄绍干、孙丽慧、来佑臣、杭州顺昌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部份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份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