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冬梅与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梅,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杨冬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杜世明,南充市嘉陵区吉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冬梅诉被告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冬梅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冬梅申请撤回对被告秦辉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冬梅撤回对被告秦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冬梅承担。审判员 王小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