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6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段波与吴健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波,吴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687-1号申请执行人段波。被执行人吴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沭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吴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27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健银行存款3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