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詹渊与丽水中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渊,丽水中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643号原告:詹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津,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中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丽阳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徐益,董事长。原告詹渊诉被告丽水中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詹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谷锡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