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行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张太与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诉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太,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伊行申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张太(原审原告),男,1936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哈尔滨市被申请再审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人张太不服伊通法院(1999)伊行初字第6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现已审理终结。张太(申请再审人)称:申诉人在1999年向法院对被申诉人提出行政诉讼,法院以(1999)伊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对此案不予受理。后来又因吉林省信访局《复核意见书》里明确表示“此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信访人如果对此意见不服,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在此情况下申诉人在2009年又向法院对被申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再作出(2009)伊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对案件裁定不予受理。现申诉人向本院提出撤销两份行政裁定书的申请及对案件给予立案的请求。本院认为:张太诉请相关部门对此给予答复意见,法院已裁定作出不予受理,现要求再审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驳回张太的再审申请。审判员 郭守江审判员 孙 光审判员 胡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云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