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庆合与张磊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庆合,张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35号申请人李庆合。被申请人张磊。申请人李庆合因与被申请人张磊所有的冀A×××××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冀A×××××小型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冀A×××××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贺占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文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