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项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89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项某甲。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项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份,徐某承包了瑞安市XX公司在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垟龙潜村的基站建设工程。同年10月间,被告人项某甲和姜某、项某乙、陈某一起承包了徐某工地上的砂石。同年12月间,徐某与被告人项某甲结算后,提出要自己运砂石,被告人项某甲便以此为借口向徐某索要钱财。此后,被告人项某甲和陈某(另案处理)多次打电话向被害人徐某要钱,还多次到工地上让工人停止施工。后被害人徐某约被告人项某甲在万豪大酒店见面,被告人项某甲等人向被害人徐某索要30000元,因被害人徐某不同意而未果。2014年12月24日是20时许,被告人项某甲用自带的铁锤将工地上机房的两侧墙壁砸了两个洞。12月25日上、下午,被告人项某甲又来到工地上,让工人停止施工,下午被告人项某甲被赶来的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项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姜某、林某、袁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手机通话详单、到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威胁的方式向他人勒索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项某甲系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项某甲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项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孟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