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4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胜文与被告郑满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胜文,郑满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546号原告吴胜文,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颜志扬。被告郑满田,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胜文与被告郑满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胜文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忠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汀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