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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季明银与天泰焊材(昆山)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季明银,天泰焊材(昆山)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6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季明银。委托代理人:丁文菊,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泰焊材(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花园路***号。法定代表人:DARRYLGRANTHARVEY,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季明银因与被申请人天泰焊材(昆山)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02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季明银与天泰焊材(昆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天泰焊材(昆山)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2月27日履行了和解协议的义务,且季明银在和解协议中没有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马绍恒代理审判员  吴 艳代理审判员  丁晓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