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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80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洪德明,东海县驼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友满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委托代理人洪德明、被告朱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子朱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姻基础一般,草率结婚后,无共同语言,2014年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儿子朱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原、被告依法承担。被告朱某甲辩称,原、被告小时候是同学,从恋爱到结婚生子,从来没有产生过矛盾,双方感情一直很好、没有破裂。故原告所述不是事实,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子朱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因为家庭琐事,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2014)海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夫妻疏于沟通和交流,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从双方婚姻的现状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杨友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新夏(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