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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小爱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兰,李小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157—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兰,女,1952年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李桥镇大郭庄村委时楼,身份号码412828195201113927。被执行人李小爱,女,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李桥镇大郭庄村委时楼,身份号码41282819640810396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小爱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5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小爱的财产共有人时培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李桥镇支行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小爱的财产共有人时培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李桥镇支行的银行存款34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王长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昆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