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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周培元与广西宏峰永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宏峰永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周培元,李锦雄,廖浩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宏峰永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法定代表人:李锦峰,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培元,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审被告:李锦雄,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原审被告:廖浩光,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上诉人广西宏峰永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向上诉人公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在上述公告送达期间届满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西宏峰永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