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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10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3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高某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川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黄月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庆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