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10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3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高某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川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黄月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庆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