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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雷建华与被告李明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华,李明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雷建华,男,汉族,中专文化,居民。委托代理人韩少民,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利,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小平,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特别授权)原告雷建华与被告李明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6日早9点30分左右,其驾驶老年代步车在五坳村二组东西干路上由东向西行驶至该组十字路口附近时,与被告李明利的母亲藏雪花发生交通事故,经眉县人民医院诊断,藏雪花肌肉软组织受伤,伤者在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又转入岐山王其医院进行再次治疗,2015年4月10日出院,期间原告支付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45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将原告的老年代步车扣留,并要走车钥匙。被告母亲出院后,原告本人多次要车未果,后又先后委托他人及代理律师协调均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价值16800元的老年代步车,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不存在原告所说的扣押老年代步车的问题,事故发生后原告要求被告不要报警,并承诺会给被告母亲藏雪花看好病,承担医疗费用,并自愿将其老年代步车作为担保放于被告这里,并非被告强行占有车辆。除此,原告还和被告达成支付被告母亲住院期间护工护理费、住院生活费的口头协议,并明确护工两人,每人每天100元;包括伤者及护工共三人的生活费,每人每天30元。事后原告确已支付各种费用14500元,但这仅是住院医药费,并没有包括原告当时承诺的护理费及生活费,并且现在被告母亲也没有康复,所以原告要求还车可以但要把承诺的费用兑现,并承担后续治疗需要的费用。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3月6日驾驶其老年代步车在行驶过程中与被告母亲藏雪花发生交通事故,致藏雪花受伤。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均未报警,就事故处理私下进行了协商,原告自愿以老年代步车作为其为被告之母治伤的担保放置于被告处,现该车仍在被告处。又查,事故发生后被告之母藏雪花即被送往眉县人民医院,被诊断为:1、轻度闭合性颅脑损伤;2、脑震荡;3、头皮血肿;4、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5、2型糖尿病;6、左膝关节退行性关节炎;7、双膝损伤;8、腰2椎体压缩性陈旧性骨折;9、腰2椎体右侧横突陈旧性骨折;10、左侧股骨下端陈旧性骨折(愈合期)。在眉县人民医院共计住院18天,后又转入岐山王其医院治疗,两次共计住院35天。至起诉前,原告已支付被告其母藏雪花的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4500元。另查,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老年代步车系原告于2015年3月3日购买的宝岛牌纯红色电动四轮车,价值168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购买车辆票据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争议的电动四轮车(俗称老年代步车)系原告所有,原告虽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告母亲受伤,并同意将该车作为其承担被告母亲治疗等各项费用的担保交于被告,但事故发生后,原告已经承担了被告方的医药费等损失共计14500元,其中包括治疗藏雪花2型糖尿病等疾病的费用,已履行了大部赔付义务。被告母亲出院后原告就该车的返还问题多次找被告协商,但因被告提出的其母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生活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其余部分费用金额差距过大未达成协议。庭审中被告方要求原告再支付护理费及生活费6750元(不包括后续治疗费),但该争议的电动四轮车实际价值16800元,已远超被告方的要求,因而该车已不宜再继续作为原告承担事故赔偿义务的担保物,被告以其要求未得到满足拒不返还车辆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的主张符合情理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母因该事故伤情仍在恢复过程中,因此不予返还车辆,因其母的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以另行依法主张,故对于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明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宝岛牌纯红色电动四轮车一辆返还原告雷建华。本案诉讼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两份,并预交上诉费265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莉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