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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法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谢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014)东法民一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谢某某给付6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2014)东法民一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00元已由被执行人谢某某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安县人民法院(2014)东法民一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涛审判员  田业生审判员  唐守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