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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赫仕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六仲字第45号申请人:郝仕全,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申请人:吴海如,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申请人郝仕全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4)4215号仲裁裁决,以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申请本院撤销上述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被申请人吴海如的申请,立案受理其与郝仕全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经审理,在2014年12月17日作出中劳仲案字(2014)4215号终局仲裁裁决:郝仕全须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即支付吴海如于2014年6月27日至2014年9月2日期间工资差额4300元,裁决宣布后,郝仕全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本人企业无工资发放台帐;因为申请人吴海如要照顾孩子,我对她网开一面,不做考勤。因此,其仲裁对其工资标准的认定不准确,属事实不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4)4215号仲裁裁决。本院认为,郝仕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应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综上可见,申请人郝仕全撤销仲裁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郝仕全撤销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4)4215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郝仕全负担。审 判 长  李勇源审 判 员  钟平春代理审判员  王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婉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