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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民初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民初第237号原告安某某,女,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某某,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斌虎审判员  张志云审判员  郗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