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明星与被执行人张迪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彭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牛明星,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张迪,男,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牛明星依据(2013)彭民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迪履行了0.1万元后,申请执行人牛明星对剩余2.4万元及利息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彭民初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中被告张迪于2014年2月1日前偿还原告牛明星借款25000元及利息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军审 判 员 赵宏峰代理审判员 喇 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