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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590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薄士坤、陈温柔,浙江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吴云科,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超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