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590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薄士坤、陈温柔,浙江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吴云科,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超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