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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晏民一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诉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张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晏民一初字第89号原告付某,女,1973年2月18日生,藏族,海晏县寄宿制民族中学教师,住**.被告张某,男,1975年8月生,汉族,青海省青海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本院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付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已偿还原告所欠房款,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已履行)。审判员  宋积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永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