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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40号原告杨某甲,女,汉族,生于1990年4月15日出生,住扶沟县练寺镇。委托代理人齐建国,扶沟县练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某乙,男,汉族,1990年6月1日出生,住扶沟县练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口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以被告陈某乙已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审判员  孙彦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纯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