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上海雅源绣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西士卡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雅源绣品有限公司,上海西士卡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818号原告上海雅源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晓东,总经理。被告上海西士卡服饰有限公司。原告上海雅源绣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西士卡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静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雅源绣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雅源绣品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电脑绣花加工企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电脑绣花,原告从被告仓库提取货物加工后交付被告,被告确认数量、价格后开票给原告结算加工费,开始被告均能按时给付加工费,但2014年10月开具发票的加工费6,862.40元和2015年1月结算清单上的加工费3,814.84元,共计20,677.24元被告未依约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20,677.24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送货单,以证明被告委托原告电脑绣花,原告将加工好的服装送给被告,由被告签收的事实;2、结算表,以证明原告加工完毕,双方结算的事实;3、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证明原告按被告要求开具发票的事实;4、QQ聊天记录打印件,以证明被告要求原告开具发票抬头为沭阳西士卡服饰有限公司;5、图纸打印件,以证明原告加工的相对方是被告。被告上海西士卡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确认原告提供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商事活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完成加工义务交付服装后,被告未及时支付加工费显然违约,应承担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责任,原告诉请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西士卡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雅源绣品有限公司加工费20,677.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6.90元,减半收取,计158.4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小芬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