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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张洪胜与王洪臣、康荣玲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洪胜,王洪臣,康荣玲,王颖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2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洪胜。委托代理人:于启光,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洪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康荣玲。原审第三人:王颖。再审申请人张洪胜因与被申请人王洪臣、康荣玲、原审第三人王颖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滨中民一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洪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邓卫国审判员  毛国强二〇一五年���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