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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执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应俊霞与曾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俊霞,曾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1660号申请执行人应俊霞,女,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玲,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应俊霞与被执行人曾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应俊霞依据湖北省武汉市中星公证处于2014年2月27日、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2014)鄂中星内证字第2679号公证书及(2014)鄂中星内证字第2948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玲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3年6月27日以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本院已依法受理应俊霞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应俊霞于2014年12月31日书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应俊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星公证作出的(2014)鄂中星内证字第2679号公证书及(2014)鄂中星内证字第294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李德清代理审判员  余雄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