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三初字第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李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308号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大同道15号。法定代表人于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安安,该公司职员被告李铭。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铭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被告已偿还全部所欠原告代偿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池玉江代理审判员 左 超人民陪审员 于桂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