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海法登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何小敏、张灵花等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小敏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登字第7-16号申请人:何小敏。委托代理人:张灵花。委托代理人:高志才。申请人何小敏因本院公告拍卖“水路涨9”轮,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该轮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25元,并提交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小敏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何小敏债权登记的申请;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何小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刘啸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凯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