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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孙振京与山西唯尚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振京,山西唯尚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0749号原告孙振京,职业不详。被告山西唯尚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30号4栋4单元105底商一层。法定代表人晋敬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振京诉被告山西唯尚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9日,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振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振京负担。审 判 长 郭 峰人民陪审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那海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燕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