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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治龙与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龙,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刘治龙,男,1935年4月,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光花,总经理。刘治龙与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刘治龙借款65000元、利息3900元以及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至2012年4月10日止)。案件受理费1848元,由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涉嫌集资诈骗,故该案移送咸阳市秦都公安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字第0026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沙连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