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祥山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山,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244号原告:王祥山,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王飞,男,198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山诉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祥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祥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王祥山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常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