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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鲁某甲、鲁某乙申请恢复执行马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甲,鲁某乙,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鲁某甲。申请执行人鲁某乙。法定代理人鲁某甲,系鲁某乙父亲。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在执行鲁某甲、鲁某乙申请恢复执行马某某(2015)南执字第126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2174.19元,已受偿52300.00元,未受偿19874.19元。现申请执行人鲁某甲、鲁某乙自愿放弃未受偿部分19874.19元,应依法终结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分别于2013年7月5日、2014年10月31日及2014年12月20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申请执行人家庭困难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涉诉特困临时救助金进行救助。案件终结后,南华县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保留对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追偿权,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回的款项纳入南华县涉诉特困人员救助金循环使用。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李荣祥审判员  袁 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尧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