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邓光照与刘应昌,汤样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光照,刘应昌,汤样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邓光照,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廖洁莹,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正宏,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应昌,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汤样好,女,汉族,1978年5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邓光照与被告刘应昌、汤样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8日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廖洁莹、被告刘应昌到庭,被告汤样好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光照诉称,2009年8月27日,被告刘应昌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万元,为此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即到2009年10月27日,如刘应昌信用良好,经原告同意可延期3个月内归还,刘应昌用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抵押期间房产证交由原告保管。同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刘应昌出借了15万元,刘应昌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并出具保证书,承诺在借款期间抵押物不会转让或再抵押。款项借出后,被告刘应昌未能如期还款,双方多次协商延长还款期限。后来刘应昌以需要房产证办理事务为由将房产证取回。经原告多次催促,刘应昌才于2013年9月16日归还8万元,并承诺余款7万元两个月内还清,但至今未还。经查,被告刘应昌于2001年11月28日与汤样好登记结婚,案涉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清偿借款7万元给原告;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3851.96元(以借款15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10月28日起计至2013年9月15日止,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计算为8100元;以借款7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9月16日起暂计至2015年1月8日止,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15%计算为5751.96元);以上第一、第二项合计83851.96元;3.被告支付从2015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借款7万元为本金,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应昌辩称,对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15万元为本金计算有异议。刘应昌申请举证时间以便去银行打印还款凭证。且开庭时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未到庭。被告汤样好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邓光照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刘应昌的身份证1份(复印件)、两被告婚姻登记卷宗1份(原件,加盖佛山市南海区档案馆公章),用以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两被告于2001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属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借款协议书、收据、保证书各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刘应昌于2009年8月27日签订借款协议书,借款金额15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刘应昌以其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产证字第××号】作借款抵押;原告当日以现金向被告刘应昌出借15万元,刘应昌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借款现金15万元,并出具保证书,承诺在借款期间,抵押物将不会进行转让或再作抵押。4.收条1份(原件),用以证明被告刘应昌于2012年9月10日取走抵押在原告处的上述房产证。两被告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汤样好无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辩证的权利。综合上述采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原告邓光照上述诉称属实。另查明,原告邓光照曾与被告刘应昌协商约定将还款期限延期到2012年10月27日前。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邓光照主张的被告刘应昌的欠款事实,有借款协议、收据为凭,足以认定。被告刘应昌辩称除2013年9月16日归还的8万元外,还归还了其它金额不等的借款本息,但均无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借款协议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逾期不归还借款属违约,被告刘应昌应按实欠借款本金向原告邓光照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双方约定将还款期限延期到2012年10月27日前,自该日期满,被告刘应昌应按15万元借款本金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邓光照支付利息,2013年9月16日归还8万元后,应按实欠借款本金7万元计算利息。被告刘应昌、汤样好为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无举证证明该债务是被告刘应昌用于赌博或其他应属个人的债务,故此本院认定属夫妻共同债务,该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被告汤样好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应昌、汤样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光照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分别以15万元从2012年10月28日起计至2013年9月15日、以7万元从2013年9月16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息随本清。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借款本金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8.15元、财产保全费858.51元,合共1806.66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连同上述借款本息一并付回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劲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