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执字第18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欣博跃电子有限公司与刘立标知识产权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837-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欣博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同富邨工业园侧厂房B栋1—4楼。法定代表人李俊。被执行人刘立标,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江苏省某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欣博跃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立标知识产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3330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2014年12月5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立标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开立账户,账户内余额为人民币484.78元。此外,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2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小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