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丁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05号原告:张某,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丁某,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丁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张燕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熊 丰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