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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蔚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日升与毕亮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日升,毕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蔚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李日升,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蔚州镇七街4条*号。被执行人毕亮,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暖泉镇砂子坡村七区**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日升与被执行人毕亮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毕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5)蔚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桂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璐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