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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胡志琴与张学武、蒋广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琴,张学武,蒋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817号申请执行人胡志琴,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学武,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蒋广华,女,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胡志琴与被执行人蒋广华、张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09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0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曼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