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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公司与西安某某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东南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数字科技技师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34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蒋钦,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数字科技技师学院,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道办水安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惠鹏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南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数字科技技师学院给付其工程款400000元、利息67766.67元及案件受理费8000元,共计475766.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数字科技技师学院现已更名为西安铁道技师学院。��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大轿车两辆,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本案执行期限已届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3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代理审判员  胡继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