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杜长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长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3057号罪犯杜长生,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0)廊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长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4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长生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月10日至2014年10月1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6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1996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破坏通讯设备罪,被天津市宝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1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长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